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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尼斯wnsr666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7日   浏览人数:   分享到: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0年度我省高校教师系列(含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有关评审政策

(一)落实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 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 规范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要求,各高等学校应制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3. 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4. 鼓励教师发扬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实训基地)建设以及各类教学、科技平台建设,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作贡献。

(二)树立精品意识,严把评审质量关

1. 为提高教师论文著作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从今年起,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于论文论著,将重点关注其影响因子和被收录、转载、引用及被政府等相关部门采纳等情况。

2. 论文、著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增刊论文不得送审。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

3.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09〕133号)、《关于公布2009年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浙社科联发〔2009〕40号)精神,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厅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4. 经授权自主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校,要制定严格具体的评审条件,各学科的评审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近三年全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的平均业绩水平(另行公布)。

5. 从2011年起,对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三)积极引导高校教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 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成果转化。各高校应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教师积极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实践活动,通过推广科技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手段,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引导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优先。

2. 各高校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教师多领域、多渠道地开展服务地方工作,充分认可在校企合作和服务地方(特别是长年为欠发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四)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制改革工作

1. 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紧密结合。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方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任、重考核转变。

2. 严格按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高校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五)继续实行分类指导、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1. 根据高等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教师提出分类评审的要求。在公共体育学科试行的基础上,将逐步试行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全面、客观地考察教师各方面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2. 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任职期内必须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或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历,必须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各高职高专院校要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从今年起,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将作为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进一步扩大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1. 为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使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更加贴近高校实际,更有利于推进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扩大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号)精神,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各有关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培养目标、学科发展规划和队伍建设需要,向我厅提出扩大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申请。

2.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我厅将视情况随机抽取部分副高级评审组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由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

3. 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的评审组,我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将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评审组。

(七)切实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学风建设

1. 建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构,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要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把师德和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2. 加大审核查处力度,严防学术不端行为。各高校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必须进行详细核实,认真检查原件并上网进行检索。

3. 强化公示环节,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各高等学校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对申报者(含学校具有评审权)的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省教育厅在评审结束后,将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及时作出结论或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高校进行通报;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认真执行有关评审规定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浙人专〔2006〕351号、浙人专〔2007〕80号、浙人发〔2008〕9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其它评审政策仍参照浙教办高科〔2009〕78号文件执行。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须按要求采集申报人员(含图书资料系列以及委托外省和部属高校评审的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录入浙江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管理系统(2008版)。各学校对录入信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录入的信息数据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表格中有关教学工作、论文论著、教研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以及各类奖项荣誉等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见附件1)用A3纸双面复印10份,其中“经济管理”、“教育管理”、“电子、通讯、计算机”和“力学、机械、电工自动化”等部分学科需15份。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推荐工作仍按原评审方法进行,需上报《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见附件2)一式25份。

(三)为落实加强师德、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各高校报送评审材料时,须提交本校本年度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公示结果的综合报告。

(四)为加强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各高校须填写《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统计表》,并提交本校上年度(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为“A”的教师名单和本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以备评审时核查。

(五)为督促落实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有关规定,各高职高专院校须提交申报人员(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任职期内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相关佐证材料。

(六)在完成制订评审条件、组建评审专家库工作基础上,请各本科院校于9月10前向省教育厅提出成立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或扩大评审学科范围的申请。各副高级评审组应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我厅。

(七)各学校报送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材料均不予受理。报送地点: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联系电话:0571-88008973,88008968。

四、其他

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缴(汇)至指定帐户,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

开户行:工行杭州市众安支行

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帐号:1202021729952010105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有关附件可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队伍”栏下载(网址:www.zjedu.gov.cn)。

附件:1. 2010年度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综合考核表

   2. 2010年度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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