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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威尼斯wnsr666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浏览人数:   分享到:

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需要,加快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在《温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行政〔2007〕19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出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改革宗旨

进一步革新学校基层学术组织体系,规范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强化科研机构实体功能,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促进科研创新团队形成,争取各类大平台、大项目、大团队和大成果,推动科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全面发展。

第二条 科研机构设置原则

科研机构设置应统筹协调学术与行政,特别是教学与科研之间关系,兼顾学院均衡和学科均衡。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举、科研促进教学、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科研机构发展目标

(1)人文社科研究:成为区域文化创新发展中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成为各级政府施政决策的智囊团、资讯源和思想库。

(2)自然科学研究:成为地方大学中能有效服务于一定的国家战略目标、在特定研究领域处于国内外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学术创新高地。

(3)工程技术研究:成为与区域产业集群密切合作,具有较强自我发展能力,能不断向社会转化和辐射新技术、新成果,在省内外形成较大影响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条 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单位、跨地区、跨层次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以适当方式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等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实行分类设置、定期评估、合理进出和滚动发展的科研机构发展机制。加强校、院顶层设计,强化宏观指导。落实科研机构责权利,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申请

第六条 科研机构类别和命名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院、研究中心(基地)、研究所、产(政)学研机构等。

由学校按需成立的规模较大的跨学科、跨学院、跨单位科研机构,可称“温州大学×××研究院”、“温州大学×××研究基地”、“温州大学×××研究中心”等;

由学院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可称“温州大学×××研究所”或“温州大学×××研究中心”,机构数要与学科发展状况和科研人员数量相当;

由学校按照特别条件成立的产(政)学研机构,可称“温州大学-合作机构研究中心(所)。

第七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科研机构负责人由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由学校任命。推选的正职人选必须有与研究方向相符的正高级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战略眼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可设院(所)长、中心主任1名,副院(所)长、副主任若干名。

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正副职)不能兼任其他由学院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负责人,一般不设行政级别,若确有必要可由学校研究认定。学校设立的产政学研机构和涉及特殊学科的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要求可适当放宽。

学校全体科研人员均需参加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可以按科研需要跨学院参与,但只能以科研考核的身份参加一个学院研究机构。参与学校、其他学院科研机构和学校产(政)学研机构的,只属兼职科研人员,一般不超2个,不参与该机构的考核。参与各类温州大学与校外各单位合作的、设立在温州大学的研究机构,不限制参与次数。在不同学术机构间交叉兼职的科研人员需明确个人的研究主攻方向,以确定学术组织归属。

第八条 科研机构设置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有较强的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明确的学院(部门)、学科依托,在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或特色;研究队伍需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背景,在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比较合理。

(2)分类条件

学校相关部门按需成立的科研机构一般为规模较大的跨学科、跨学院、跨单位的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均为兼职;

学院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称“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应在5人以上,均为实际在岗在职,有一定的学科依托,和教学系室、专业有一定的联系。称“研究中心”的,还应有若干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成员之间有良好合作基础及发展能力。学院申请的科研机构,在研究机构的命名和人员构成上,要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学院行政的协调性,既注重学科特点和自由组合,又要符合学院特点和统筹需要。

学校按需成立的产(政)学研机构,人员均为兼职,必须有与合作单位的“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意义、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成果共享和纠纷仲裁机制等),必要时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共建协议”。在“条件保障”中一般要承诺每年度2万元以上的办公经费和10万元以上的固定的合作研究经费(人文社科减半,期限至少为3年)。

第九条 科研机构申报程序

申报各类科研机构,必须按照科研方向的属性向学校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提交《温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查,报学校审批后正式发文成立。

第三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均实行学校和学院(部门)的双重管理,在具体管理时,实施委托管理方法。

由学校相关部门按需成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委托科研管理部门直属管理。

由学院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委托依托学院管理,必要时学校参与管理。

由学校按需成立的产(政)学研机构,委托相关部门和学院管理,必要时学校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变更

科研机构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成员等,由直接管理的学院(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和保障条件

按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中的实际考核人员人数(兼职不计),学校提取原来返回学院的科研管理费的50%、科研配套经费的20%、论文科研奖励的10%〔不包括学校科研奖励文件中10分(含)以上论文〕,按9:1比例拨付科研机构和学院使用。科研管理费和配套经费按现行财务制度支出;科研奖励的提成打入科研机构的专用账户。对于没有明确科研机构实际归属的任何个人,以上比例的经费由学校回收。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

(1)科研机构在引进人才事务上,应行使评价权和建议权;

(2)鼓励以科研机构的身份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3)鼓励以科研机构的身份争取各类科研经费;

(4)鼓励以科研团队的合作身份参与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类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须通过学院,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下一年工作计划,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分类组织评选优秀学院和科研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独立学院的科研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或和科研管理部门协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各类科研机构随文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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